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电瓶叉车火灾预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电瓶叉车火灾预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叉车堆码垛的步骤和要点?
  2. 烟台叉车疯狂伤人事件中,如果路人初衷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会被判刑吗?

叉车堆码垛的步骤和要点?

1,根据货物体积与形状,调整货叉的距离,尽量使左右两货叉受力均匀。

2,叉取货物或托盘时,货叉应对准托盘的插入孔水平插入,尽量避免碰撞,叉货后稍升起货叉,再将门架后倾。

电瓶叉车火灾预案,电瓶叉车火灾预案范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起步前,观察叉车周围及货物堆放情况,并让货叉保持与地面20—30厘米高度,防止碰倒货物;进出库门或转弯时,应鸣笛。

4,卸托盘或货件时,先将货叉降至距地面或码高货物的顶面10厘米左右,再使门架前倾至垂直状态,降下托盘或货件后,再抽出货叉。

5,卸载时,严禁抖盘、翻盘或***用“射箭”等方式卸货,以免损坏货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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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业中严格执行“***叉”:货物质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单叉偏载时不叉;货物堆码不稳时不叉;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超过叉车额定载荷或载货质量不明时不叉。

7,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或货物超过门架高度时,要用安全绳捆绑,必要时设专人引导。

8,两辆叉车同时装卸同一货物时,应有人指挥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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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站台上叉取货物时,货叉只能与站台顺向叉取;必须横向叉取时,应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装卸或搬运集装箱时,要稳起、轻放,不得叠摞搬运或擦地推拖;堆码时严禁横放、倒放或用叉车顶撞集装箱。

烟台叉车疯狂伤人***中,如果路人初衷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会被判刑吗?

我觉得能够出现这样的场景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该司机的恶劣行为造成了一死十伤,这个行为很恶劣,但是我觉得不应该就这么将这个人当场击毙,应该等警方来看这个人背后到底有什么不良目的!

根据相关人员称,该司机当时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路人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我觉得不应该被判刑,因为这个疯狂的司机已经造成了一死十伤,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整个社会,所以他该死,但是他的死应该由警察来判决。

其实到最后这个案子该怎么判还是由警方和***以及相关家属方面决定。

反正不管怎么样,大家出门的时候还是要多长几个心,前几天西安某个公家车上面就有一个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造成了人员伤亡,所以大家出门一定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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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没事不要去干那种蠢事,制止犯罪是警察应该干的事情,一你没有武器 二你没有那个能力去对抗叉车 三治治过程中你受伤了鲜花和掌声过后陪伴你的还是伤痛和担心你的家人

标题是:“叉车已经在疯狂伤人中”这就说明叉车本身已经在危害公共安全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已经受到了不可预测的危害和损失,这样的话在场的每个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都有权利去制止犯罪,在制止的过程中,罪犯丧失了犯罪能力没有继续伤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叫正当防卫!***如罪犯已经失去了犯罪能力我们继续暴力制止,造成罪犯的人身伤害及死亡那我们就是防卫过当和过失***了!

就在家门口,幸好今早没走幸福中路上班,看***,估计男的是受***了,三十多辆车破损,一人死亡十多人受伤,这行为绝对是报复社会,故意伤人***,路人如果为了防止事态恶化使司机死亡,那应该不会判刑,毕竟这是为社会除害,如果不除去这人,他还会让更多人死亡受伤,危害社会!

25日7时20分,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8路车终点站附近发生一起男子驾驶叉车撞人***,该***造成1人死亡10余人受伤,多辆车受损。显然,该男子驾驶叉车在繁华路段横冲直撞,已经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规定,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为制止不法侵害***取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因此,如果路人为了防止事态恶化致死司机,构成正当防卫,显然是不会被判刑的。

那么,致死司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呢?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不够成。该男子驾驶叉车在人群中横冲直撞,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并在事实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取措施将其致死的防卫手段与他的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性,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况且,该男子驾驶叉车疯狂撞人的行为属于行凶***,法律规定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事实上,最后该名男子被警察依法击毙,那么警察将其击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我们认为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并非正当防卫的范畴,而是属于另外一个违法阻却事由——法令行为。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不受侵害是警察的法定职责,他们可以依法***取相应措施制止犯罪行为,情急之下当然也能击毙犯罪嫌疑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电瓶叉车火灾预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电瓶叉车火灾预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