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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移动式升降平台是特种作业设备吗?
你好,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升降平台,你没给参数,你看一下这个定义吧: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详细的请看: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林某凯将占位车辆丢入河道将面临何种处罚?
***如一个国家被另外一国家的人占领了,这个被占领的国家的人将占领的人杀死了也不会犯法,国际法也不犯法,抗日战争中,二次世界大战中,将入侵占领的人杀死了都不会犯罪犯法,乃至国际法,将别人的私人的财产车位占领,将车扔到河里只是犯污染环境条倒规章,至于将车占领的车扔了并无什么过错更不犯什么法乃至国际法,只是扔车的一切费用自己负责,这就从起因的以事论是,相当于自我防卫的原理一样,而且是扔得好,维持秩序的一种做法。
既然私有车位已经是私有资产,和房子一样,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私有车位业主的权益,侵占他人私有车位,视为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可以报警进行行拘,严重的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否则相关***可能会愈演愈烈。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判罚应该谨慎,因为车位引发的***很多!如果重判林某凯,那么以后占别人车位的人会更加有恃无恐!情理上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法理上更是讲不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人未经我同意把他家里的东西放在我家阳台,几经督促,该人不拿回自己的东西!那么,我动了之后,到成为了毁损他人财物?这是什么道理?第一,我没有请你放在我家;第二,我提醒你拿走,你拒绝……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视为你放弃了对自己的这个东西的拥有权?既然你,放弃了,那么我怎么就毁损你的财务了呢?道理,情理,法理都讲不通!因为你违法侵犯我对我车位使用权在先,你拒绝挪车,就是视为放弃物权,如果我扔你车的时候车轮中间着地,算是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如果是直接扔河里,顶多算是污染环境乱丢垃圾!
在举一个例子,你嫌弃腌酸菜的缸有味道,将自己家的酸菜缸丢到我家阳台上,我让你取回,你不取,我怎么办?***你?打官司几个月,我都受着?法律就不能怎么地他了?何着他的非法侵占就需要成本较高方式解决?对吧!不存在嘛
我认为,如果车主被判刑,将助长不良车主去占用别人车位,还理直气状你敢把我怎么样,动动你就去坐牢,此风不可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具然是我私人车位,停在此处的物件,就是我的,丢河里,丢那里是我的处置权。
警方已经发布公告,林某凯已经被***取刑事拘留措施了。这下是“有理变无理”了,冲动是魔鬼啊。他考虑了民事赔偿赔得起,可没考虑刑事责任不是这么好赔的。
一、从刑事责任方面讲,林某凯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这位业主明显是赌气为之。为了图一时之气,在明知的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车辆毁损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车辆扔入河中。这属于典型的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按照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应立案追诉。这里就要看被扔下河的汽车值多少钱了?5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而如果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数额巨大,那就是3年起步了。这个车辆再怎么破,价值也应在5000元以上,这么来看,这位业主的行为够得上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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