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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凯将占位车辆丢入河道将面临何种处罚?
既然私有车位已经是私有资产,和房子一样,那么,法律就应该保护私有车位业主的权益,侵占他人私有车位,视为恶意侵占他人财产,可以报警进行行拘,严重的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否则相关***可能会愈演愈烈。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判罚应该谨慎,因为车位引发的***很多!如果重判林某凯,那么以后占别人车位的人会更加有恃无恐!情理上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法理上更是讲不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一个人未经我同意把他家里的东西放在我家阳台,几经督促,该人不拿回自己的东西!那么,我动了之后,到成为了毁损他人财物?这是什么道理?第一,我没有请你放在我家;第二,我提醒你拿走,你拒绝……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视为你放弃了对自己的这个东西的拥有权?既然你,放弃了,那么我怎么就毁损你的财务了呢?道理,情理,法理都讲不通!因为你违法侵犯我对我车位使用权在先,你拒绝挪车,就是视为放弃物权,如果我扔你车的时候车轮中间着地,算是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如果是直接扔河里,顶多算是污染环境乱丢垃圾!
在举一个例子,你嫌弃腌酸菜的缸有味道,将自己家的酸菜缸丢到我家阳台上,我让你取回,你不取,我怎么办?***你?打官司几个月,我都受着?法律就不能怎么地他了?何着他的非法侵占就需要成本较高方式解决?对吧!不存在嘛
警方已经发布公告,林某凯已经被***取刑事拘留措施了。这下是“有理变无理”了,冲动是魔鬼啊。他考虑了民事赔偿赔得起,可没考虑刑事责任不是这么好赔的。
一、从刑事责任方面讲,林某凯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这位业主明显是赌气为之。为了图一时之气,在明知的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车辆毁损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车辆扔入河中。这属于典型的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按照上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应立案追诉。这里就要看被扔下河的汽车值多少钱了?5000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而如果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数额巨大,那就是3年起步了。这个车辆再怎么破,价值也应在5000元以上,这么来看,这位业主的行为够得上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扔进来我家的东西,你觉得值钱,对我来说是垃圾。我们的资产被占用了还得帮人家保管是什么道理?应该参考国外的做法,对于霸占别人车位的行为允许业主申请拖车拖至交警停车场,费用由车主承担。
11月19日,福州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电话里称自己停放在地下***的车辆被人扔到里河里。接到报警后,警方随即便对该***进行调查,终于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报警人是被扔到河里的小车车主林某根,男,35岁。扔车的人叫林某凯,47岁。操作叉车扔车的驾驶员龚某强,38岁。
林某凯是被占车位的主人,11月19日,林某凯发现自己的地下车位被占,但是车上却没有留下联系电话,便通过114查到了车主电话。经过联系,车主说自己感冒了,不方便挪车,于是两人在电话中便发生了争执,林某凯一怒之下,便雇佣龚某强开着叉车,将霸占自己车位的小车,愤怒地扔进了河里。事情的大致经过就是这样。
事情发生以后,网上一片叫好声,认为林某凯做了一件很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扔得好,解恨!
现在一个买地下车位,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却被不讲道德的人霸占,而且还态度恶劣,蛮不讲理,这种事情放在谁身上都会生气上火。
但是,生气归生气,上火归上火,却不能一时冲动,做了悔之晚矣的事情。那么,林某凯把占了自己车位的小车钱扔到河里,到底违不违法?
我们看看福州警方的通报。
通报中告诉我们,林某凯已经被***取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经到案,虽然没有说明最后的结果,但是语境比较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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